每一天都是全新起點:走過25年的防暴之路
民國87年6月24日,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由總統公布,這是亞洲首部家庭暴力防治法,創下保護被害人與防治暴力的里程碑,也打破了長久以來法不入家門的觀念。為了精進條文規範與推動執行,民間團體與熱心人士發起修法運動,為相關倡議奔波、不遺餘力,關心家暴議題的立法委員,也傾聽民意全力支持修法,再加上政府部門努力整合各界意見,終於在民國96年進行全文修正,奠定目前家暴法的基礎。25年來,家庭暴力防治法經歷7次修正,從制定到歷次修法,都具體回應了不同時空的家庭暴力問題,並綿密各式的防治作為,在防暴之路上、在每一位默默付出的人心中,每一天都是不斷追求零暴力的全新起點。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,有七大特色:
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色
- 保護對象範圍含括家庭成員、目睹兒少及未同居親密伴侶
25年來的暴力防治軌跡,理念鮮明!對被害人來說,暴力不可受,讓通報到復歸正常生活成為可能;對加害人來說,暴力不可為,不論治標與治本,都清楚看見政策著力。
家暴被害人的相關服務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,開宗明義寫著,本法目的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,因此,防止家庭暴力再發生,維護被害人安全是首要之務。在危機階段,政府提供了以下服務:
- 113保護專線: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諮詢及通報服務,提供被害人最即時的回應及緊急救援。
-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:透過危險評估,協助被害人瞭解自身危險程度,並透過警政、社政、衛生醫療、司法、檢察等跨網絡合作行動,如:聲請民事保護令、約制告誡加害人,或逮捕、拘提或預防性羈押等措施,降低被害人再受暴的風險。
- 緊急庇護服務:目前21縣市設置27處緊急短期安置庇護所,提供被害人安全穩定之居所,讓被害人身心得以獲得暫時安頓。
除了人身安全維護外,要協助被害人走出家暴創傷,甚至從創傷中逐漸復原、自立,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透過公私協力,積極布建以下各種資源,期望透過全方位的支持,幫助被害人重啟新的人生。
- 經濟扶助:依被害人需要,提供緊急生活扶助、醫療費用、身心治療、諮商與輔導費用、訴訟及律師費用、安置及房屋租金費用、子女教育、生活及兒童托育費用、其他必要費用等。
-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輔導服務:結合學校及民間團體提供未成年子女相關輔導服務,減緩目睹暴力對兒少之影響,並降低暴力代間傳遞的機會。
- 就業服務:針對有就業意願但能力不足者,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;另針對有就業能力者,除提供就業服務外,亦可提供創業貸款。
- 居住服務:透過租金補助及提供中長期庇護服務,讓被害人得以安居。目前各縣市均有提供租金補助,且有14縣市設置21處中長期庇護服務。
- 以家庭為中心之一站式整合性服務:為減少被害人奔波,積極將被害人需要的各項服務,如:目睹兒少服務、就業服務、居住服務、自立服務、家庭關係修復服務等集中於一處,提供整合性服務。
家暴加害人的相關處遇
要終止暴力,不是被害人的責任,為避免加害人持續出現暴力行為,除了透過刑事司法手段,有效隔離及嚇阻外,更重要的是,透過加害人輔導與治療機制,協助加害人改變錯誤的暴力認知與行為。
輔導與處遇層面:
透過相對人服務方案、加害人處遇計畫,包括:認知教育輔導、親職教育輔導、心理輔導、精神治療、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,改善加害人暴力行為。另加害人合併有精神列管、自殺防治列管者,則由心理衛生社工提供服務。
刑事手段:
1.現行犯逕行逮捕;非現行犯但嫌疑重大,且有繼續侵害被害人生命、身體或自由之危險,而情況急迫者,得逕行拘提。
2.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虞,而有羈押必要者,得羈押之(預防性羈押)
3.認無羈押必要者,而命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或釋放者,得附條件命令命加害人遵守。違反者,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,而有羈押必要者,得羈押之。
4.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,並應附條件命加害人遵守;加害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,亦得附條件命加害人遵守。
112年12月6日,家庭暴力防治法完成第7次修法,隨著家庭暴力樣態日趨多元,這次修法在性影像、同性配偶、被害人隱私權、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等方面,有更完善的保護。請隨著以下6則懶人包,看看這部與時俱進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最新的暴力防治面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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