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劇「人選之人-造浪者」,針對職場性騷擾的劇情令人印象深刻,也被視為這一波台灣#MeToo運動的推手。職場是性騷擾的重災區,對於處於雙重弱勢的受害者來說,他們有哪些求救途徑呢?雇主是否有相應的責任?加害者可能面臨怎樣的懲罰?申訴後是否會引發職場霸凌或惡意解雇的問題?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權勢性侵的修法要點是什麼?讓我們在「不能就這樣算了」之後,鼓起勇氣尋找對抗的力量,為受害者爭取正義與安全的工作環境。
(圖片來源:Netflix 提供)
舉凡在求職或執行職務時發生之肢體騷擾、言語騷擾、傳送色情圖片或偷窺偷拍、跟蹤及不當追求,以利益交換(包括升職、調薪、獎金)為代價作為條件提出性要求,如同「人選之人-造浪者」一劇中,黨工簡哥對亞靜令人反感的肢體接觸,以及趙昌澤誘使亞靜拍攝私密裸照並以此來威脅控制亞靜,皆屬於職場性騷擾的樣態。
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除了上述性意圖明顯的要求與言行之外,開黃腔、評論他人身材、長相,如「奶妹」,嘲笑性別特質,如「娘娘腔」、探詢他人之隱私、性傾向、性生活,談論自己的性隱私、性生活,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等引起他人不適的言行,亦常見於職場性騷擾。
根據勞動部於今(112)年婦女節公布的性騷擾防治情形統計資料顯示,最近一年(110年10月至111年9月)受僱者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的比率:女性3.3%,男性1.3%,換算成行政院主計總處男女受僱員工總數,在一年間,就有高達25萬人曾遭受過職場性騷擾;而其中有高達八成的受害者未尋求協助或申訴,顯示權勢性騷擾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廣泛性。
(資料來源 https://www.mol.gov.tw/1607/1632/1633/57931/)
行政院於今年七月底三讀通過《性騷擾防治法》、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及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修正案,其中就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針對「權勢性騷擾」修改增訂的法規說明如下:
- 雇主在接獲到性騷擾申訴後,必須通報地方主管機關。
- 加害人若為主管,屬「一般權勢性騷」;若為雇主或機關首長,則為「特別權勢性騷」。
- 利用權勢性騷者,加重其刑二分之一,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。
- 民事懲罰性賠償,一般權勢性騷者最高賠償3倍,特別權勢性騷加重最高至5倍。
- 利用權勢性騷行政罰鍰最高可罰60萬,若雇主為性騷者,罰鍰最高可至100萬元。
- 被害人可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。
- 雇主發生性騷行為,勞工局可直接處以罰鍰;若為一般性騷擾加害者,則由勞工局要求雇主處置。若所涉性騷情節重大,調查期間得暫時停職。
- 權勢性騷擾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,自事件發生起7年,若雇主為性騷者,受害者得於離職起1年內提出。
期待完善的政策與法律的保護,進一步嚇阻權勢性騷擾的發生並且更加友善受害者。然而,性騷擾往往是一個深深根植於社會結構與文化的問題,法律往往只能被動的保護敢於求助的受害人,特別是在明顯以權力與階級運作的職場,受害人的求助障礙,包括對權勢性騷行為人心生忌憚、害怕遭到威脅恐嚇或報復、擔心流言蜚語、周遭知情者選擇沉默;另提出申訴能否有具體作為、調查程序是否保密、調查小組成員是否具同理心、是否受過防治性騷擾的專業訓練、調查過程是否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傷害等,都影響受害人的求助意願。
為了讓每個人都可以在公正、平等、安全的環境中工作,我們必須積極對抗職場上的權勢性騷擾,除了強化法律的保護機制、增進民眾對性騷擾防治的意識、落實企業組織的申訴機制、建立可信賴與保護受害者的制度之外,同時,我們更期望所有人都能在這場台灣本土的#MeToo運動中攜手並肩,讓劇中翁文方「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,好不好?」的那句低喃,持續迴蕩在每一個人的心中,齊力打造一個性騷零容忍的社會,進而賦予每一個人勇敢反抗性騷擾的力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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